博鱼boyu关于印发《嘉兴市新闻传媒中心党委工作规则》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进一步推动中心党委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党委的核心作用,根据《中国章程》和
(一)坚持党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和方针。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委管党治党责任。
(四)坚持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领导班子依法依章履行职责有机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五)坚持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把群众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六)坚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政治鉴别能力、战略思维能力、工作推动能力、持续创新能力和自我提升能力。
第五条党委要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七条党委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委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八条党委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团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九条党委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委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博鱼boyu,其他党委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委应当加强对中心各党支部工作的指导。党委每年听取党建工作汇报不少于2次,党委成员自觉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第十条党委及其成员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委的决策部署,要确保党中央和省、市委的决议、决定和指示在中心贯彻落实,坚决维护中央和省、市委的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一条党委及其成员要在政治坚定中体现敢于担当,以自己的示范作用影响和带动周围干部群众,坚决做到在面对大是大非敢于发声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
第十二条建立党委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委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三条党委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中心各党支部及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组织党委活动,签发党委文件、履行相关职责。党委成员根据党委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委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委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委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党委每位成员应自觉维护党委内部团结,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第十五条以党委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委成员代表党委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委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委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委审定或者经党委书记批准。
党委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委决定精神。
第十六条党委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七条党委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委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党委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委会议形式。党委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委成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可召开紧急会议,议题在会上提出。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集会议,但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由党委书记临机处置,或经请示同意后,由党委成员临时处理,处理情况应向下一次党委会议报告。
会议出席人员由党委书记、党委成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应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自己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党委会议决定要向未能出席会议的党委成员通报。党委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成员应当回避。
(一)议题确定和预告。会议前先由班子成员根据所分管工作提出会议拟议定事项,党委书记确定会议议题。议题确定后,应在会议召开前1-2天向其他成员预告。无特殊原因,任何人都不得在会上提出临时动议议题。
(二)咨询论证和征求意见。会议议题确定后,分管的班子成员或提议人事先要进行认真研究,准备好意见;对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重大问题,要在会前深入调查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方案,有些问题可提出两个以上方案供会议研究选择。提出的方案应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三)酝酿讨论。党委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参加会议人员要紧紧围绕议题发言,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发言要简明扼要。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实行书记末位发言制,即书记应待其他班子成员广泛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后,再发表个人意见。
(四)形成决议。党委会议要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集思广益,归纳总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决议。党委会议在讨论研究重大事项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讨论时如意见发生原则性分岐,除紧急情况下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议,应进一步调查、酝酿或向上级报告请示。
第二十条党委决策一经作出,班子成员和各部门(下属公司)要分工负责,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党委成员对党委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委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会议决定的事项,决议的实施情况纳入中心工作督查范围,并做好信息反馈。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二十一条党委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根据会议决定事项编发《党委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不编发《党委会议纪要》的,由办公室将会议决定的有关内容抄告有关处室和相关人员。党委会议讨论的内容、决定的事项,宜在党内通报的,应及时通报。
党委会议的内容,除经党委决定可在一定范围内传达或公开发表外,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向外泄漏。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